大朗陵园:尊卑有序不可僭越的丧葬礼仪制度

2024-03-01人阅读成都公墓网

  中国素称“礼仪之邦”。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炁言行是否适宣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员都归必须自觉地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礼又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度是“立国经常之大法”。因此礼具有社会政治规范和行为道德规范两方面的内涵。墓地哪家好,墓地哪里好,哪里墓地好,哪有墓地卖中国礼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等级色彩。

  丧葬礼仪是中国古代文化世俗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汉儒所言“六礼”即“冠、婚、丧、祭、乡、相见”,“丧”“祭”即为丧葬礼仪一一社会各阶层在丧葬习俗方面应该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守则。

  中国古代的丧葬礼仪自其形成之时起,就带有强烈的阶级性和等级色彩。对不同阶层、不同身份、不同性别的人儒家和历代统治者在丧葬礼仪中都有不同的规定,举凡棺椁的大小、尺寸、用材和数量,明器的类别、数量,坟墓的大小高低,饭含的区别,服饰的不同,铭旌的使用,仪仗的规模以及一炁丧葬中的环节。这些依据死者贵溅身份作出的严格规定,等级森严,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自觉地接受制约。如果僭越,则为非礼,就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为社会所不容,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出儒家丧葬礼仪对死者棺椁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

  《礼记檀弓上》和《礼记·丧大记》等均规定:天子棺椁四重,诸侯三重,大夫二重,士一重。类似记载还见于《荀子》和《庄子》:“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除了对棺椁的数量有明确规定外,而且对棺椁的大小和色彩、质地都有明确的规定。

  《礼记·丧大记》载:“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桦四寸「最内棺」。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八寸,属四寸。士棺六寸。君里棺用朱「绿」〔福〕,用杂金钻、大夫里棺用玄「绿」〔裾〕,用牛骨钴、士不「绿」「祸」。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据专家研究,这种棺椁制度到战国时代才在部分地区实行。以后历代丧礼对棺椁制度都有类似规定。如明代政府规定品官棺木用油杉朱漆,椁用土杉。

  儒家丧葬礼仪对死者用鼎也有严格规定。列鼎制度形成于西周时代,所谓列鼎是指在同一墓中随葬有一组形制相同、纹饰一致,大小依次递减的鼎的组合。

  周代是一个崇尚礼仪的时代,对于周人来讲,丧葬礼仪是一种文明象征。周代列鼎制度一般以鼎、簋配套组合,鼎为奇数,簋为偶数。般讲天子九鼎八簋、诸侯七鼎六簋、大夫五鼎四簋、士三鼎二簋。如果超越这一礼制,则是“非礼”行为,为世人和社会所不容。但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天子皇权的衰落,诸侯力量的强盛,列鼎制度受到冲击,普遍出现“越礼”现象。

  慈禧棺椁

  在墓地制度上,儒家礼制也有严格的等级区别。官品越高,墓地越大,坟墓也越高,装饰更精致。西汉时代,对坟丘的大小已有严格规定,汉代诸侯王坟墓的高度一般在5丈到8丈之间,而帝王陵要比诸侯王墓更高大,高达12~20丈。如汉武帝茂陵相当于汉尺20丈,汉景帝阳陵当汉尺14丈,诸侯以下至庶民则依次递减。如果“越礼”,就要受到惩罚。王莽就曾以恭王母、丁姬两嘉与元帝施等高为由,迫使两墓迁徙他处。唐代陵慕以方形多层台阶或陵台为最贵,次为方形覆斗式墓,再次为圆锥形坟丘墓。在坟高上,《唐开元礼》规定,一品官坟高1丈8尺,二品以后每低一品减低2尺,六品以下为8尺。明代也规定官爵越高,墓地越魂大,坟头越高。一品官墓地为90方步,二品为80方步,三品为70方步,四品为60方步,五品为50方步,六品为40方步,七品以下为30方步。坟高一品为18尺,二品为16尺,以次递降,七品以下为6尺。

  墓碑作为一种体现墓主人身份、地位的重要标志,礼制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唐代规定五品以上为螭首龟蚨,高不过9尺,七品以上为圭首方蚨fú,高4尺。宋代规定,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蚨,蚨上高不过9尺,七品以上立碣「圆碑」,圭首「尖头的墓碑名圭首碑」方蚨,蚨上高4尺。明代规定,公侯螭首龟蚨,碑身高9尺,阔3尺6寸,碑首髙3尺2寸,碑蚨高3尺8寸,一品官螭首龟蚨,碑身高8尺5寸,阔3尺4寸,碑首高3尺,碑蚨高3尺6寸,二品官麒麟龟蚨,身高8尺,阔3尺2寸,碑首高2尺8寸,碑蚨高3尺4寸,三品官为天禄辟邪龟蚨,碑身高7尺5寸,阔3尺,碑首髙2尺6寸,碑蚨高3尺2寸以下品官都为圆首方蚨,规格尺寸以此递减,原则上庶人不准立碑。清代也大致如此。

  光绪皇帝棺椁

  死者的饭含之物也大有规定。《周礼》规定。“君「诸侯」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春秋说题辞》认为:“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庶人以饭”。唐代规定,一品至三品为饭粱含璧,四品至五品为饭稷含碧,六品至九品为饭粱含贝。明代规定,一品至五品为饭稷含珠,六品至九品为饭粱含小珠,庶人饭含粱铜钱3枚。清代规定一品至三品含小珠玉屑5块,四品至七品含金玉屑5块,士人含金银屑3块,庶人含银屑3块。

  石象生是作为坟墓装饰和死者荣誉的标志,礼制也有规定。唐代规定,三品以上为六事「6件」,五品以上为四事「4件」。宋代规定,品官大臣墓地石羊虎、望柱各二,三品以上再加石人二,五品以上为石羊二、石虎二、石柱二。明清规定,诸侯至二品,石人二、石马二、石羊二、石虎二、石望柱二,三品,石马二、石羊二、石虎二、石望柱二,四品,石马二、石虎二、石望柱二,五品,石马二、石羊石望柱二。庶人不能享受此等礼遇。

  死者的敛衣也因身份不同而有严格规定,先秦规定:士袭衣三称,大夫五称,诸侯九称,公九称。大敛,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汉代葬制还规定,皇帝穿金镂玉衣,诸侯为银镂玉衣。《唐开元礼》规定:品官小殓衣十九称,大殓衣三十称。明代丧制规定:品官殓衣用朝服一袭常服一十袭,衾一十番。清代丧制规定:品官常服一袭,复衾一。殓衣,三品以上五称,五品以上三称,六品以上二称。士常衣一称,殓衣一,复衣对死的称呼上,由于死者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呼《礼记·曲礼下》曰:“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

  此外儒家丧葬礼仪在铭旌、随葬器物、葬礼仪仗以及赐祭、赐谥等丧葬的各个方面都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儒家丧葬礼制规定的基本依据在于人的贵溅尊卑。通过贵溅尊卑的原则对每个社会成员进行社会定位,旨在营造一个上下有等、尊卑有序、贵溅有别的等级森严的身份社会,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为了确保丧葬礼制的实施,儒家和统治阶级除了竭力倡导和提倡外,还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强制推行和保护,对违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唐律》和《宋刑统》均规定,凡在坟墓、石兽、碑三类上越礼,一律杖打一百。为了严防丧葬逾礼,历代统治者还将责任归咎于承办丧事的工匠和行事人身上。明、清两代规定,若承造丧葬器具的工匠逾礼,要鞭打五十。清代还专门设立违礼纠察队,查禁丧葬上的违礼行为,以确保社会各阶层在丧葬上循礼而行。在儒家的倡导和历史统治者的强制推行下,儒家的丧葬礼仪一直支配了我国社会几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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